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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口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
第一條 為引導和激勵全市各行業加強質量管理,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促進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營口市市長質量獎(以下簡稱市長質量獎)的申報、評審等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長質量獎是市政府設立的質量榮譽獎,由市政府審定批準、表彰和獎勵。市長質量獎授予在我市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質量管理績效顯著,產品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水平及自主創新能力在國內或省內處于領先地位,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制造業、建筑業、服務業等組織及為我市質量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 第四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定堅持科學、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推動各類組織實施卓越績效管理,鼓勵各方面人士為本市質量工作做出貢獻,提升組織核心競爭力和城市競爭力,促進營口市國民經濟持續、協調和健康發展。 第五條 成立營口市市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評委會辦公室設在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評委會負責市長質量獎評審的組織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指導、監督市長質量獎評審活動的開展,研究決定市長質量獎評審過程的重大事項; (二)審批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實施指南、評審程序等工作規范,審定評審員名單; (三)審查評審結果,向市政府提請市長質量獎擬獎名單。 第六條 評委會辦公室具體承擔市長質量獎評審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實施指南、評審程序等; (二)組織擬訂評審員管理、績效考評和退出制度,建立評審員專家庫; (三)組織編制市長質量獎年度工作計劃,組織開展質量獎評審標準的研究; (四)負責受理市長質量獎的申報、組織評審及經驗成果的總結、宣傳、推廣工作; (五)調查核實申報的組織或個人的質量管理工作; (六)組織考核、監管評審員履職情況; (七)向評委會報告市長質量獎各專項評審組的評審結果,提請審議候選組織或個人名單。 第七條 市長質量獎每年度評選一次,組織獎和個人獎的有效期均為三年。在自愿申請的基礎上,經相關部門或組織推薦,嚴格按照規定標準和程序進行評定。市長質量獎評審是對申報獎項的組織或個人前3年質量業績的綜合評價。獲獎的組織或個人在獲獎3年后可以再次提出申請。市長質量獎的組織獎原則上每年不超過3個、個人獎不超過2個。 第八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定不收取任何費用,所需工作經費由市級財政負擔。 第九條 鼓勵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創新能力強,質量管理水平先進,符合產業發展方向,成長性較強的中小型企業申報市長質量獎。 第十條 申報市長質量獎的組織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在我市登記注冊并正常經營5年以上; (二)建立有效運行的質量管理體系或其他相關行業的管理體系,形成了完善的質量改進機制; (三)認真貫徹《卓越績效評價準則》等國家標準,質量效益突出,近3年來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和質量水平處于國內或省內同行業領先地位; (四)品牌優勢突出,社會美譽度高,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榮獲中國馳名商標,遼寧省名牌產品、著名商標和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生產企業可優先列入評審范圍; (五)自主創新、節能減排及環境保護等方面,居國內或省內同行業前列; (六)近3年來無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無因組織責任導致的用戶(顧客)、服務對象投訴的突出問題; (七)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一條 申報市長質量獎的個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或涉及質量工作10年(含10年)以上; (二)具有較強的質量和創新意識,對質量發展事業有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社會影響力大; (三)在履職的崗位或從事的質量工作領域為質量發展事業做出突出貢獻,且取得良好的質量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有較高的社會認同度,質量工作業績得到公眾的普遍認可; (五)個人所屬的組織近3年內無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 (六)個人無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質量科研、質量攻關成果的評審,可多人共同申報。 第十二條 市長質量獎評價依據的《營口市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由評委會另行制定。根據質量管理理論與實踐的發展,應適時修訂評審標準。 第十三條 市長質量獎評審員應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熟悉國家有關質量、經濟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具有5年以上的質量管理、相關專業技術工作經歷,有豐富的質量管理實踐經驗; (三)接受過質量管理相關知識的系統培訓,掌握質量管理新知識、新方法及經營管理的有關知識; (四)掌握市長質量獎的評審方法,具有綜合分析、獨立判斷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能認真履行評審員職責,嚴格遵守評審規定,公道正派。 第十四條 評審市長質量獎應充分發揮有關行業協會、技術機構、社會團體、中介機構和新聞媒體的作用,廣泛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五條 市長質量獎評審前,由評委會辦公室在市級主要媒體上公布本年度市長質量獎的申報日期及工作安排。 (一)申報。凡符合市長質量獎申報條件的組織和個人,自愿填寫申報表,按照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進行自我評價并提交自評報告,同時提供有關證實材料,經相關部門或組織簽署推薦意見后,在規定時限內報評委會辦公室。 (二)資格審查。評委會辦公室對申報的組織和個人是否符合申報條件、申報材料是否齊全及真實進行審核,確認符合評審條件的組織和個人名單。 (三)資料評審。評委會辦公室在市長質量獎評審員專家庫中,選聘相關專家組建專項評審組。專項評審組由3名以上評審員組成,并實行組長負責制。專項評審組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對照評審標準逐項評分,形成資料評審報告并提出現場評審名單。 (四)現場評審。專項評審組按評審標準對通過材料評審的組織和個人,進行現場評審和群眾(顧客)滿意度測評,形成現場評審報告和群眾(顧客)滿意度測評報告。 (五)綜合評價。專項評審組根據資料評審報告、現場評審報告和群眾(顧客)滿意度測評報告進行綜合評價,提出市長質量獎獲獎組織、個人候選名單。 (六)評定。評委會全體會議審議候選名單,確定擬獎的組織和個人名單。 (七)公示。評委會辦公室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擬獎名單。 (八)批準公告。公示通過的擬獎名單,經市政府研究批準后,通報表彰獲獎的組織和個人,并頒發市長質量獎獎牌(獎杯)、證書、獎金。 第十六條 市政府對獲得市長質量獎的組織獎勵人民幣30萬元、個人獎勵人民幣1萬元。獎勵資金列入當年市財政預算,由市財政統一撥付。 對獲得市長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優先推薦參加遼寧省省長質量獎的評選。 第十七條 獲獎的組織和個人在宣傳活動中涉及市長質量獎榮譽的,必須注明獲獎時間。 第十八條 建立獲獎組織和個人定期巡訪及動態管理制度。評委會辦公室及有關主管部門應及時了解獲獎組織的生產經營和質量管理等情況。 第十九條 獲獎的組織在獲獎后2年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委會提請市政府撤銷其市長質量獎獎項,并向社會公告,5年內不得參加市長質量獎的評審: (一)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的; (二)產品質量或服務質量不穩定,產品經國家或省級質量監督抽查判定為不合格,或出現重大服務質量事故的; (三)工程質量發生重大問題,被投訴并查證屬實的; (四)出口產品因質量問題被國外通報或索賠,造成國家形象和產品信譽受到較大影響的; (五)經營管理不善,出現嚴重經營性虧損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條 對弄虛作假,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長質量獎榮譽的組織或個人,評委會辦公室經查證屬實的,要及時提請市政府撤銷其市長質量獎獎項,收回獎牌(獎杯)、證書,追繳獎金,并向社會公告,該組織或個人10年內不得參加市長質量獎的評審。 第二十一條 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守申報組織和個人的商業和技術秘密,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評審。 第二十二條 評委會辦公室應當加強對評審工作的監督,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評審員,取消其評審資格,并提請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工作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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